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生辅导员队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派到基层学院并接受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的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学校坚持高起点选聘、高品位培养、严要求管理、多渠道输送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学生辅导员队伍的有效运行机制、培养机制和管理机制,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学生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基本条件与选聘
第四条 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专职学生辅导员的配备要求,按在校学生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学生辅导员编制数,学生达到一定规模的学院,每个年级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
第五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任职原则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心强,肯奉献;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六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应在学校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择优选拔。并由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务和学院的相关人员组成选聘小组,通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等,对应聘人员进行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第七条 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选聘退伍转业干部、在职研究生、退休党政干部和退休教师作为兼职学生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应符合第五条(一)至(四)条的条件。并由人事、学生工作和学院协同进行。
第八条 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北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学生辅导员须认真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规划指导等工作;
(三)重视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按照学校党、团组织的要求,与班导师密切配合,抓好班级党团建设,发挥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的示范作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协调社会教育资源,运用多种载体,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五)协同班导师开展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刻苦勤奋的学习精神,掌握学生的学习、出勤和考试情况,关心学生的实训、实习等实践教育环节;
(六)保持与班导师、任课教师和学生公寓管理员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协同班导师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和学生宿舍,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和学生在公寓的日常行为,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七)围绕校纪校风建设,教育学生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八)组织协调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评语、毕业鉴定以及奖学金申报和各类先进的推荐等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入学教育、军训、体检、献血、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就业等各项工作;
(九)专职学生辅导员应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形势政策》、《就业指导》或其他课程的教学及相关科研工作,并撰写有关学生工作的研究论文;
(十)完成校、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新任专职学生辅导员在第一个聘期内原则上应与学生“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实行“三同”的学生辅导员,应住在学生公寓内,以便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学校不再另外安排教工宿舍。
第十一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形势政策》、《就业指导》等以外的其他课程教学或科研工作,每周占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学时或校外进修每周占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十二条 学生辅导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做到:熟悉所带年级每个班的基本情况,建立特殊学生档案;每周至少三次深入到学生宿舍和班级,每学期至少参加四次班级活动,每年至少写一篇调查报告或工作论文。
第十三条 学生辅导员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对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所带年级的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平时应做好工作记录,学期末应对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写出个人工作小结,学年结束时写出学年工作总结。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是管理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党委组织部、学校人事处应积极参与学生辅导员队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学生工作办公室与各学院党总支双重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工作办公室设立学生辅导员工作档案,各学院协助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档案记载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辅导员竞争上岗机制,对学生辅导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考核。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布置,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工作业绩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学生在辅导员考核工作中的作用。通过民意测评、不记名问卷调查、学生访谈等形式,了解学生的真实评价;
(二)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辅导员工作的规范制度,将辅导员工作手册、工作日志、定期谈话、定期走访等工作记录作为工作过程的考评依据;
(三)工作能力与研究能力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和自我测评,并填写考核表;
(二)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工作手册和工作日志进行检查,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和不定期工作检查来了解履职情况和工作效果;
(三)根据学生工作办公室各项统计数据了解辅导员完成专项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活动、联系实际进行工作研究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九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辅导员,其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
1、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4、工作出现责任事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5、不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不按规范进行,没有工作日志,所做工作无据可查,学生测评合格率低于60%;
如出现1—3种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工作,调离辅导员岗位。
(二)能够基本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定期深入宿舍、班级、课堂,定期与学生谈话,基本掌握分管学生的情况。能够完成所负责的专项工作,学生测评合格率不低于60%,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完全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按规定的要求做到定期深入宿舍、班级、课堂,每学年与所负责的年级学生深度谈话不少于200人次,熟悉学生情况,较好的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工作研究,并有成果,学生测评合格率不低于80%,考核结果为“良好”;
(四)不仅完全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很好的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并且取得良好效果,成绩突出,学生认可度高,研究成果突出,并经过相关程序的评选和相关部门认定,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核优良的学生辅导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实行离岗待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学生辅导员评优、晋级、提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校级优秀学生辅导员的人选和优秀事迹由各学院上报,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优秀学生辅导员的候选人选,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校级优秀学生辅导员中择优推荐上报。
第五章 学生辅导员的待遇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根据学生辅导员的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学生辅导员工作津贴,辅导员津贴由学校津贴和北京市津贴组成。学校津贴按分值全额、北京市津贴按拨款标准的60%随每月工资先行发放。北京市津贴剩余部分视年度考核结果另行奖励。
(一)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如仍留辅导员岗位继续工作,下一年度学校津贴分减半,停发北京市津贴;
(二)考核结果“合格”者,不再另行奖励;
(三)考核结果“良好”者,按北京市津贴人均拨款标准的40%的额度予以奖励;
(四)考核结果“优秀”者,除按北京市津贴人均拨款标准的40%予以奖励外,再根据北京市辅导员津贴的剩余情况再做适当增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辅导员学习、培训、考察和奖励专项经费,定期组织学生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参照校级先进标准,对优秀学生辅导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称号的学生辅导员,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在任期内,工作满三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的学生辅导员,学校根据其学历情况进行重点培养。本科学历的,可申请报考研究生,学校为其提供半年的学术假期以便其复习备考。研究生学历的,学校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进修,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教师和管理干部业务进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辅导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在学生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届满一个任期,经过考核合格,学校将根据本人的意愿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培养和安排:
1、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和“两课”教师骨干进一步加以培养;
2、转岗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
3、从事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硕士以上学历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兼任本专业教学任务,可以申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兼任思想政治课,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应完成相应教学任务,没有教学任务但在工作中有研究成果的,可以评聘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学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担任学生辅导员,均适用本条例;返聘或者外聘人员担任学生辅导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yl9193永利官网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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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1日